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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责任问责制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      2023-06-26      已阅人次

桂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桂理工继教202313



各科室:

   《桂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责任问责制执行办法(试行)》已经由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6月21日

 

 

 

桂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责任问责制

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制,增强学院教职工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作为,促进教职工恪尽职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减少和避免工作过错,提高工作效能和执行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作风,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工作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问责对象)为学院全体管理及服务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及各类聘用人员

第四条  工作责任问责制,是指学院问责对象所在部门所负责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指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搪塞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导致工作责任事故的情形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导致工作责任事故的情形。

第五条 工作责任问责制,按照科室负责人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工作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六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须严格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学院利益出发,服务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工作责任启动责任事故认定程序

一、院务会研究决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学校或学院的声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学院领导指示、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对外形象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造成学校或学院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对重大事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违反招生管理、教学、教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导致工作、教学秩序混乱出现教学事故的,学生或家长投诉,损害学校或学院利益和声誉的;

五、未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在学籍审核、毕业(结业)审批、学位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责任事故,或导致目标任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开展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学院议事决策机制,违反工作决策程序或未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办理,或者监管力度薄弱,审核把关流程化、主观盲目决定而造成重大工作过失、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上级重要工作事宜的;

八、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对本部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有参与或知情不报现象的;

九、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因主观盲目决定或者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十、学院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工作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

二、减发或扣发年终绩效经济处罚

三、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停职检查调整岗位

四、启动责任事故认定,按照学院或学校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问责对象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由院务会根据调查结果,区分工作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决定追究方式。有关工作人员与工作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问责对象能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事态发展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实施问责的

四、对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科级干部问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继续教育学院责任事故认定表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责任人


所在科室


事故类型

管理 教学 学生 其他

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措施

 

事故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查认定意见

 

事故认定:一级责任事故

二级责任事故

三级责任事故

负责人(签名):

   

院务会意见


《继续教育学院责任事故认定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个人,一份存学院,一份报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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